(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3)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66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淮阴区计生委),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小营商业街北首。法定代表人洪宝,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林霞,吴集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被申请人韩金成,农民。被申请人张娟,农民。2014年11月10日,申请人淮阴区计生委对被申请人作出淮计征决字(2014)02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夫妇于2006年11月和2011年2月非婚生育二个孩子。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被征收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6852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十日内履行义务。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阴区计生委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阴区计生委作出的淮计征决字(2014)02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斌审判员 徐银海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