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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文明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陶向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董事长。担保人:李汉豫,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30-3号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310214243。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与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1,517,97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受理。担保人李汉豫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单元19层1904室的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1,517,970元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汉豫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3单元19层1904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林琳审判员成峻代理审判员朱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涂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