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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809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