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柏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柏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柏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柏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