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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柏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柏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柏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柏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