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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联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联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199号原告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春鑫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红霞,无锡市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杰、瞿建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联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通惠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龚秋英,无锡市联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勤根、缪建平,无锡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联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65元(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