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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凤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舒宋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同意撤诉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司的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谭宁玲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