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欧阳一剑与尚万平、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一剑,尚万平,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欧阳一剑。被申请人:尚万平。被申请人: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欧阳一剑与被申请人尚万平、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5万元的财产,案外人荆州市第二电缆厂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183号房屋(产权证编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003043**号)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尚万平、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荆州市第二电缆厂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183号的房屋(产权证编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003043**号)。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露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