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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祉君与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监字第0000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夏秋双,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9196574-0。法定代表人:车秀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鹏,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玛阁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经开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陈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假合同。二、被申请人强行进驻时,未提供物业服务合法身份。三、被申请人当时不仅没有出具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而且没经竞聘自来,以“试行服务两个月,业主认可再交费”强行开始物业服务。四、被申请人强行进驻后,物业服务只是其收费的借口,不提供清洁绿化服务。被申请人瑞码阁物业辩称,被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瑞码阁物业出具的物业合同系虚假合同、未提供物业服务合法身份并强行进行物业服务与事实不符。首先,瑞码阁物业营业执照载明的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其次,瑞码阁物业同申请人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9月4日签订了《磨合期协议》,之后双方又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了《金色高尔夫外商生活区物业服务合同》,该两份合同都加盖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高尔夫生活区业主委员会公章。虽然申请人主张其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不存在,但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否定该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真实性。瑞码阁物业未完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申请人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原审判决已经将业主应向瑞码阁物业交纳的物业费减少了30%,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玉红人民陪审员  任昕旸人民陪审员  韩馨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