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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陈妙红,名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负责人:邓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先波、林淑贞,均系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展文。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负责人:樊展文。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展文。被申请人:樊展文,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妙红,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名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霞。被申请人:陈玉霞,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香港居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里利得丰纸箱厂、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名和实业有限公司、樊展文、陈妙红、陈玉霞人民币134738488.89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交纳诉前保全费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34738488.89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里利得丰纸箱厂、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名和实业有限公司、樊展文、陈妙红、陈玉霞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