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执行字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212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曾用名郑雪云),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0)融民初字第57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林某向申请执行人郑某支付2013-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人民币96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林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某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某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林某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郑某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某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某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恒丰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某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的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的工商登记信息;(5)经向福清市公安局查询,近五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的出入境信息,被执行人持有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已被宣布作废;(6)经向福清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林某确系该村村民,该村民具体去向不清,未能证实被执行人林某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林某的失信行为;(3)根据申请执行人郑某的申请,向福清市公安局发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某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郑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融民初字第5710号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林某向申请执行人郑某支付2013-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人民币96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錡兴辉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津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