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325号原告:梅某,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