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某的存款及收入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