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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某的存款及收入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