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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程向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向松,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程向松,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给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能源技术学校的债权10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