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福建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建,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926号原告李福建,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被告王健,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建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福建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