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吉生与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生,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85-1号原告周吉生,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晶,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柯念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静,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吉生与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