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