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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志明,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许志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董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0的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张某使用该卡多次消费,2014年8月26日,张某最后一次还款2500元。截至2014年8月27日,张某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8677元未还,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大宋楼村,被告人张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14年12月26日,张某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张某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免除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崔某证言、中信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委托书及报案材料、信用卡消费记录及消费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欠款电话录音、银行存款回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其在案发后将透支款项本息还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张某应当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