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33号被告人吴某某,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尾号9106)一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2日��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0,143.82元。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额归还了所欠银行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兴业银行出具的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结清证明、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赔银行全部本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三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