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玉付与韩振革、吕天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付,韩振革,吕天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孙玉付,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初桂红(原告妻子),住德惠市。被告韩振革(曾用名韩振明),住德惠市。被告吕天颖(曾用名吕颖),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付与被告韩振革、吕天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返还原告60元,余款60元及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