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可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可某某,男,汉族。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永爱审 判 员 董 艳代审判员 陈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