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闫信美与曲立伟、宋德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信美,曲立伟,宋德武,腾伟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闫信美。被告:曲立伟。被告:宋德武。被告:腾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信美与被告曲立伟、宋德武、腾伟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