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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闫信美与曲立伟、宋德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信美,曲立伟,宋德武,腾伟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闫信美。被告:曲立伟。被告:宋德武。被告:腾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信美与被告曲立伟、宋德武、腾伟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