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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东花、蓝子翔诉被告廖文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蓝某某,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原告蓝某某,男,2014年7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蓝如锋,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与原告蓝某某系父子关系。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与原告蓝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廖某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责人邹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李伟光,均是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蓝某某诉被告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某某、蓝某某负担。(原告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并获批准,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至本院)审 判 长  曾康明审 判 员  叶丽芬代理审判员  邓春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