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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蒋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雪和。委托代理人:陈一群、吴言佩(特别授权),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宏健。委托代理人:王永昌(特别授权),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宏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宏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 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