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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50号原告东海县信联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峰南分社,住所地东海县安峰峰南村。法定代表人曹士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董洪广,东海县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董士虎。原告东海县信联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峰南分社(下称峰南分社)与被告董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峰南分社的委托代理人董洪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士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峰南分社诉称:2012年6月16日,被告董士虎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购车。双方办好借款手续并约定还款时间和利率。逾期后被告未有还款,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仍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董士虎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20050元(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董士虎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原告峰南分社与被告董士虎签订格式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峰南分社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借据中约定利息为月息15‰,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6月11日。该借款由仲崇平等人在借款合同上具名担保(原告本次诉讼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后借款人归还4838元利息,至2015年3月11日,尚欠本金5万元及其他利息未有归还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还款付息之责。被告董士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士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峰南分社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并扣除4838元)。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被告董士虎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