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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辖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世彪与郑仕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仕栋,陆世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辖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仕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世彪。上诉人郑仕栋为与被上诉人陆世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8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2008年4月28日起一直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铁一村106号居住生活,本案应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归还欠款,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审 判 员  刘小伟代理审判员  曾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