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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付新成与范营康、闪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新成,范营康,闪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付新成,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XXX,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琳,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范营康,男,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陈艳飞,女,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闪明军,男,约50岁,汉族,住博爱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新成与被告范营康、闪明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新成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闪明军与本案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新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新成撤回对被告闪明军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巍巍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李高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