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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冯东、翟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冯东,翟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4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1号。负责人吕周谦,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行职员,住该行。被告冯东,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被告翟丽霞,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被告冯东、翟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申 茜审 判 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