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少珍与黄洪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珍,黄洪新,黄冠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191号原���杨少珍。委托代理人伦武,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洪新。第三人黄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珍诉被告黄洪新,第三人黄冠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保全费553元,共计1119元,由原告杨少珍负担。审 判 长 冯潆予代理审判员 刘 琼人民陪审员 文梦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正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