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0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祖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杨祖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0581-1号原告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天灯堡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178-X。法定代表人罗江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飞翥,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勇,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祖江,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涂和,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祖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