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开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晓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周晓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681号原告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水香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海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阙华。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春。原告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晓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19日,案外人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城公司”)与另一案外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吴城公司将松陵城区部分道路工程(以下简称“吴江BT项目”)交由中地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中地公司组织工程队进场施工。2005年11月9日,中地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吴江BT项目施工协议书》,由被告负责的该项目第七工程处承建部分工程。后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2009年4月17日,中地公司吴江BT项目经理与其及吴江BT项目工程一至八处(包括被告在内)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确认中地公司将吴江BT项目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其。2009年4月22日,中地公司就吴江BT项目工程与其签订了一揽子解决合作协议书,再次确认中地集团在吴江BT项目中所有债权债务由其承担和享有。同年4月23日,其组织成立吴江BT项目清算小组。2010年11月25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在该工程中尚结欠其款项3625602.83元。后经其与被告协商,被告于2010年12月22日确认结欠其工程款2996250.20元。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2996250.20元。被告周晓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4日,吴城公司与中地公司就吴江市松陵城区部分道路工程的建设签订《建设-移交合同》(合同编号:G[2005]012-001),双方约定:吴江市采用“建设-移交”方式实施松陵城区苏州河路西延伸段等七条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即吴江BT项目);该项目由中地公司承建;吴城公司授权中地公司为工程投资主体;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批支付回购款等内容。2005年9月19日,吴城公司与中地公司就上述工程签订了进一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2005]012-4)。合同签订后,中地公司组织工程队进场施工。2005年11月9日,中地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该公司第七工程处签订了《吴江BT项目施工协议书》,约定由第七工程处承建部分道路、桥梁、污、雨水、供电排管及信息管道,被告作为第七工程处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双包,中地公司苏州分公司收取第七工程处决算审定价格的10%;工期为2005年9月15日至2006年5月30日。2007年7月,吴江BT项目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2009年4月17日,中地公司吴江市松陵城区部分道路工程项目部(甲方)与原告(乙方)及吴江BT项目工程一至八处(丙方)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一、甲方与丙方于2005年9月分别签订了《吴江BT项目施工协议书》,丙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甲方也支付了丙方部分合同款项,但丙方与甲方就前述合同尚未进行结算;二、丙方同意甲方将标的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债权、权利及与标的合同有关的从债务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现状受让,并负责与丙方进行结算;……七、此协议生效后,甲方、苏州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中地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丙方不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乙方及丙方八个工程处代表均签字,其中周永林作为第七工程处代表签字。2009年4月22日,中地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丙方)、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丁方)签订《吴江市松陵城区部分道路BT项目遗留事项一揽子解决合作协议书》,协议确认:“一、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累计进入吴江BT项目资金5740万元,吴江BT项目已经支付乙方3208.8077万元,乙方在吴江BT项目中有剩余资金2531.1923万元;二、甲方通知吴城公司转让吴江BT项目债权(回购款)给乙方的同时,乙方同意甲方同时从吴江BT项目回购款中收回投入及费用等602万元;三、此协议生效后,除甲方按照本协议二应收回的款项外,吴江BT项目的全部债务(含乙方在吴江BT项目中的剩余资金)、债权、盈余等风险一并归乙方承担和享有,乙方不再要求甲方偿还在吴江BT项目的剩余资金。……”四方在协议书上分别签章。中地公司与原告按上述协议约定办理了债权、债务转让手续。2009年4月22日,原告与中地公司共同在新华日报上刊登“吴江市松陵城区部分道路BT项目债务转移登记公告”,告知该工程全部债务转让给原告。2009年4月23日,原告组织成立“中地吴江BT项目债权债务清算组”,对工程债权债务进行清算。2010年11月25日,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吴江BT项目中被告(第七工程处)承建部分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被告结欠吴江BT项目工程款本息合计3625602.83元。2010年12月22日,中地公司吴江BT项目清算组向第七工程处出具工程款结算确认书,确认被告最终结欠项目工程款2996250.20元,周永林及刘龙俊在结算确认书上签字。审理中,原告称周永林系第七工程处的现场负责人,也是被告的堂哥,刘龙俊系第七工程处技术负责人。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吴江BT项目施工协议书、吴江市松陵城区部分道路BT项目遗留事项一揽子解决合作协议书、合同转让协议书、BT项目债务转移登记公告、专项审计报告、吴江BT项目周晓春(施工编号七处)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及本院制作的笔录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告主张其受让本案所涉工程项下全部的债权债务,有合作协议书、合同转让协议书、BT项目债务转移登记公告为证,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受让本案所涉工程项下全部债权债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就本案所涉工程进行结算的结果,原告称根据对本案所涉工程由被告施工部分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被告结欠吴江BT项目工程款本息合计为3625602.83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确认结欠吴江BT项目工程款2996250.20元,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及结算确认书为证,本院亦已予以确认。被告周晓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欠工程款2996250.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9625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1371元,由被告周晓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韩亚光人民陪审员 翁木英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