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新梅与黄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梅,黄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曹新梅,女,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安运银,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洁,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曹新梅与被告黄洁合伙协议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秀枝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