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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新梅与黄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梅,黄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曹新梅,女,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安运银,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洁,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曹新梅与被告黄洁合伙协议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秀枝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