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兴民与张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47号原告:陈兴民,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淦,男,1973年8月26日,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陈兴民诉被告张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陈兴民负担。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