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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双龙综合加工厂与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双龙综合加工厂,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双龙综合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梅跃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宏斌,双龙集体资产管理中心筹备组组长。被执行人: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黄万林,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铜陵市双龙综合加工厂与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750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