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成志清诉刘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647号原告成某某,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