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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黎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139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X街XXX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黎娜,女。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卞志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光、被告王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427元,支付滞纳金17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欠费时间和数额均无异议,我的房屋漏,一直空着,报修了三回,就给修了一回,物业答应给我修一直拖到现在也没修,修好了我就交费,一分钱不少。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沈阳市铁西区爱工街39号的XX住宅小区业主,其房屋为沈阳市铁西区XX街XX号XXX室,建筑面积124.14平方米。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标准为多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商业网点、车库0.6元/月/平方米,采取预收形式由业主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一个季度内未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三收取滞纳金。空置房屋按物业费标准的100%向产权人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于2009年5月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同年9月23日经原告联系,房屋建设单位为被告维修了阁楼窗户玻璃。2010年10月被告向原告公司报修顶楼漏水,经原告联系,房屋建设单位于同月24日去被告家查看,处理结果是“暂时没有问题,待观察”。2013年8月22日原告联系房屋建设单位为被告维修其房屋北屋面烟道根部质量问题。被告以房屋阁楼长毛,窗户漏水为由拒绝交纳2013年5月1日以来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催要无果后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业主报修单、被告提供的图片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即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以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抗辩,《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故在房屋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公司的义务仅为将业主的报修通知建设单位,原告提供了《业主维修单》证明被告房屋的建设单位三次为其进行维修或查看了房屋,原告已履行通知义务,故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的房屋现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应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启动专项维修基金予以维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被告以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一节,该滞纳金实质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费给其造成额外重大损失的证据,其又表示同意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427元。二、被告王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欠3427元物业服务费的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