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乃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张乃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16时许,在凤阳县大庙镇前力矿业矿区内,被告人徐某甲在倒车时刮擦到被害人陆某的货车,两人因此事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之后,两人再次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徐某甲的弟弟徐某乙也上前用拳打了陆某;其中,陆某的上门齿被徐某甲打脱落两颗,左眼部被打青紫。经鉴定,陆某的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自首;2、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3、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6时许,在凤阳县大庙镇前力矿业矿区内,被告人徐某甲在倒车时刮擦到被害人陆某的货车,两人因此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在场的人拉开,后两人再次发生厮打,徐某甲的弟弟徐某乙也上前用拳往陆某身上打,徐某甲将陆某的上门齿被徐某甲打脱落两颗,左眼部被打青紫。经医院诊断,陆某的伤情为脑震荡;多处挫伤;上门齿掉落(两颗)。经凤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某的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左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陆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1日16时30分陆某报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出生于1977年8月14日等身份情况。3、凤阳县公安局大庙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到大庙派出所投案自首。4、凤阳县公安局大庙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5、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经诊断陆某脑震荡;多处挫伤;上门齿掉落(两颗)。6、协议书、撤诉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陆某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疗费等费用8.5万元且已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7、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下午4点多钟,其和其哥徐某甲开车到前力矿业拉石头,在排队时候,其听见车后面有吵闹的声音,其到场见徐某甲和陆某发生厮打,两人用拳头朝对方脸上、头上乱打,其将徐某甲拉走。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下午4点多钟,其开车到前力矿业排队拉石头,徐某甲的车在其车后面,徐某甲在倒车时不小心碰到了陆某的车厢,两人发生争执互殴,相互往对方身上、头上、脸上拳打脚踢的,其上前将他们拉开。其把车往前开了一段,等车停下来,见徐某甲和陆某又下车打起来,都是用拳头朝对方头上、脸上乱掏的。打架的时候见徐某甲的弟弟徐某乙也在场的,其见徐某乙也用拳头朝陆某的身上打了几拳,后被在场的人拉开。陆某的牙是被徐某甲打掉的,其见徐某甲当时用拳头朝陆某脸上掏的。9、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下午4点多钟,其开车到前力矿业排队拉石头,其听见前面有吵闹声,其到场见徐某甲和陆某在殴打,都是用拳头朝对方头上、脸上乱掏的。打架的时候见徐某甲的弟弟徐某乙也在场的,徐某乙一开始在拉他们,后来也用拳头朝陆某身上打了几拳,后被在场的人拉开,打过架后其见陆某捂着嘴,嘴里流着血,他讲他的牙被打掉了。陆某的牙是被徐某甲打掉的,其见徐某甲用拳头朝他脸上掏的。10、被害人陆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开车在前力矿业排队拉石头,徐某甲倒车时擦到其车厢的右边一点,其说你瞎眼了,后其与徐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在场的拉开。这时徐某甲讲“你在这等着。”说完他走了,大约过了五分钟,徐某甲带着他弟弟徐某乙到场,徐某甲喊其下来,下车后徐某甲用右脚朝其胸口踢一脚,其和徐某甲互殴,徐某乙从其后面用拳头朝其后脑勺打了几拳。当时徐某甲用右脚朝其胸口踢了一脚后其和他打起来,相互往脸上头上乱掏,往身上乱踢的,徐某乙当时也往其身上乱打的。1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1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前力矿业拉石头,在倒车时碰到陆某的车厢右侧,陆某讲其瞎眼,其与他发生争执,陆某用拳头朝其脸上打了一拳,其与陆某互殴,其用拳头朝他头上、脸上、嘴上打了几拳,后被在场的人拉开。后其两人又发生争执并厮打,其与陆某两人都是相互用拳头朝对方脸上、头上打的。其和陆某两人打架时,其弟弟徐某乙到场拉架的,在拉的时候,徐某乙用拳头朝陆某身上打了几拳。其见陆某用手捂着嘴,嘴里流血了,他讲他的牙被打掉了。陆某的牙是其用拳头打掉的。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方位等情况。13、凤阳县公安局(皖)公(凤)鉴(活)字(2014)5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陆某牙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畴,其左眼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得到对方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可对被告人徐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徐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玉梅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