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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苗金莲、张树友、董丽萍、王洪森、高亚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苗金莲,张树友,董丽萍,王洪森,高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负责人王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苗金莲,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民族。被执行人张树友,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丽萍,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洪森,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亚楠,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