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健,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健,冉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本县,组织机构代码68622791-1。法定代表人冉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飞,男,1986年12月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何健,男,1969年5月2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冉芳,女,1973年3月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健、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何健己偿还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42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毛新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芮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