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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功军与曹星、谢春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功军,曹星,谢春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唐功军,农民。被告曹星,农民。被告谢春江,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少东,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滔,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功军诉被告曹星、谢春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功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唐功军负担。审 判 长  蒋国富审 判 员  唐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桔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