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日平、周李英与肖风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日平,周李英,肖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陈日平,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周李英,女,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风娣,女,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陈日平、周李英与被执行人肖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肖风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日平、周李英借款人民币2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7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肖风娣已支付的利息17000元应从该总利息中扣除)。因被执行人肖风娣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日平、周李英便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风娣的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收入也被另案提取。另查被执行人肖风娣在和平县国土、工商、房产、交警等部门无土地、工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在和平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又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肖风娣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收入也被另案提取,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风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肖风娣现下落不明,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和法执字第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日平、周李英发现被执行人肖风娣行踪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冠中审 判 员 王冠平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珏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