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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四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惠刚与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唐县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惠刚,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唐县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刘惠刚,住河北省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县县城光明路西口路北。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唐县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唐县县城向阳街24号。上诉人刘惠刚因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预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1993年,上诉人刘惠刚任被上诉人唐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月成立,上诉人刘惠刚系公司董事长,且系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唐县饮食服务公司及部分职工为股东。后调离唐县饮食服务公司,公司董事长职务未免。2000年,唐县饮食服务公司改制,成立唐县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2002年7月,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未年检,被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停止经营至今,也未进行清算。上诉人刘惠刚申请对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清偿债务、股东分割剩余财产,申请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被申请人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上诉人刘惠刚作为该企业的股东申请对其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上��人刘惠刚未申请唐县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强制清算,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预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刘惠刚申请河北省唐县现代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由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月审 判 员  梁曙光代理审判员  翟乐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铁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