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冀根生、黄建军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根生,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88号被执行人冀根生,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冀根生、黄建军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冀根生、黄建军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开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