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商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大林与韩传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大林,韩传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大林,男,聊城当代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传山,男,农民,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上诉人田大林因与被上诉人韩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时,上诉人田大林以“与被上诉人韩传山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大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大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田大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红审判员  耿建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