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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丁邦胜、程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丁邦胜,程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邦胜,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程友珍,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丁邦胜、程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邦胜、程友珍货币资金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邦胜、程友珍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