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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戚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