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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军与徐忠英、穆金玲、徐成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吕军,男,1984年7月6日出生。被告徐忠英,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被告穆金玲,女,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徐成久,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军与被告徐忠英、穆金玲、徐成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吕军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子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