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军与徐忠英、穆金玲、徐成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吕军,男,1984年7月6日出生。被告徐忠英,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被告穆金玲,女,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徐成久,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军与被告徐忠英、穆金玲、徐成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吕军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子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