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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熊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上诉人熊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熊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合法、自愿,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熊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