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翟胜武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瞿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瞿胜武,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胜武银行存款61531.4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