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三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与丛贤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丛贤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承德路27号。法定代表人安手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傲洁,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贤波。委托代理人宋述莲,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博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