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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富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李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富诚典当行有限公司,李启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富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6号1层南1卡。法定代表人黄焯根,经理。被执行人李启鸿,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富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文军